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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社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7-10 16:12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对本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