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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栏目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反映机构、单位、个人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情形的行为( 点击查看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范围
摘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以下简称举报),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机构、单位、个人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行为。
依照本办法,举报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是举报人;被举报的机构、单位、个人是被举报人。
第七条 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第八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职业伤害保障委托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享受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提供虚假培训记录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补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等,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第十条 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仲裁文书,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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